(一)關于辦理生產許可證和進口登記證問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依據相關管理規定于2018年6月1日起辦理寵物飼料行政審批。
(二)關于已經依法獲得生產許可證和進口登記證產品的管理:可以繼續使用相關證明文件至有效期屆滿。但應注意與標簽規定、衛生規定銜接。
(三)關于供寵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歸入寵物飼料三類產品范疇,重新分類后辦理生產許可或者進口登記。2019年9月1日前上述產品仍可正常生產、進口和銷售。
(四)關于供寵物飼料生產企業使用的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不適用寵物飼料管理有關規定,按照通用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單一飼料法規規定管理。
(五)關于相關產品辦理生產許可證和進口登記證問題:符合寵物配合飼料、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定義,但由于此前產品分類問題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的產品,可以繼續生產、進口、銷售至2019年9月1日。典型:罐頭類產品
(六)關于供寵物飼料生產企業使用的產品:
不適用寵物飼料管理有關規定,按照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管理。
(七)關于寵物飼料標簽規定的執行:
2019年9月1日以后生產的寵物飼料產品的標簽均應當符合《寵物飼料標簽規定》的要求。
(八)關于寵物飼料衛生規定的執行:
2019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寵物飼料產品的衛生指標均應當符合《寵物飼料衛生規定》的要求。
(九)關于無證生產和無證進口產品的監管:
無生產許可證和進口產品登記證的寵物配合飼料、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仍然是各級飼料管理部門重點查處的對象。
(十)關于此前取得的有關許可證明文件:
按照寵物飼料管理規范性文件出臺前有關規定取得的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批準文號和其他寵物飼料生產企業獲得的寵物配合飼料生產許可,2018年6月1日后不再作為監督執法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