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進口寵物食品(飼用寵物食品)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18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檢驗檢疫部門依法依規實施檢驗檢疫。
1.檢疫準入
進境飼用寵物食品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國家質檢總局對允許進境飼用寵物食品的國家和地區的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負責制定、調整并將進境飼用寵物食品準入國家或地區及其準入飼用寵物食品種類,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予以公布。進口飼用寵物食品前,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2 .報檢
進口商或其代理人,憑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國外出具的檢疫證書、貿易合同等單證,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 .檢驗檢疫
貨物進境后,檢驗檢疫人員實施現場查驗。首先,核對貨證。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集裝箱號碼、輸出國家或地區、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查看標簽是否符合飼料標簽國家標準。其次,感官檢查。主要查看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過保質期,有無腐敗變質,有無攜帶有害生物,有無土壤、動物、、動物排泄物等禁止入境物。第三,采樣送檢。按照相關檢疫要求抽取樣品,出具《抽/采樣憑證》,送實驗室進行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
4 .結果評定及處理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部門頒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準予入境。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入境;需要對外索賠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相關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