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證變更和補發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企業設立程序重新辦理生產許可證:
(一)增加、更換生產線的;
(二)增加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品種的;
(三)生產場所遷址的;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5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生產許可證證號、有效期不變: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
(三)企業注冊地址或注冊地址名稱變更;
(四)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生產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在15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由發證機關補發生產許可證。